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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 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24號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已經2019年12月4日國務院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9年12月30日
一、《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民工,是指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農村居民。
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農民工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后應當獲得的勞動報酬。
第三條 農民工有按時足額獲得工資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
農民工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完成勞動任務。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健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目標責任制,并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和監督的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矛盾的排查和調處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時調解糾紛。
第五條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應當堅持市場主體負責、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按照源頭治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標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第六條 用人單位實行農民工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與招用的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通過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工資支付標準、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內容。
第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指導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查處有關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履行行業監管責任,督辦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拖欠工程款等導致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發展改革等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管理,依法審查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按規定及時安排政府投資,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組織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依法依規予以限制和懲戒。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管理,根據經批準的預算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政府投資資金。
公安機關負責及時受理、偵辦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依法處置因農民工工資拖欠引發的社會治安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資源、人民銀行、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稅務、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工作。
第八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組織按照職責依法維護農民工獲得工資的權利。
第九條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法律法規政策的公益宣傳和先進典型的報道,依法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引導用人單位增強依法用工、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的法律意識,引導農民工依法維權。
第十條 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有權依法投訴,或者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開舉報投訴電話、網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對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舉報、投訴。對于舉報、投訴的處理實行首問負責制,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應當及時轉送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
第二章 工資支付形式與周期
第十一條 農民工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支付周期和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工資。
第十三條 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時為周期支付工資;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工資支付周期由雙方依法約定。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具體支付日期,可以在農民工提供勞動的當期或者次期。具體支付日期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在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資的,應當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時支付。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并至少保存3年。
書面工資支付臺賬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對象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工作時間,應發工資項目及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農民工簽字等內容。
用人單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時,應當提供農民工本人的工資清單。
第三章 工資清償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
第十七條 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招用農民工,農民工已經付出勞動而未獲得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用工單位使用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的單位派遣的農民工,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用工單位清償,并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將工作任務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允許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清償,并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第二十條 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不清償的,由出資人依法清償。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合并或者分立時,應當在實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經與農民工書面協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清償。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被撤銷或者依法解散的,應當在申請注銷登記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未依據前款規定清償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主要出資人,應當在注冊新用人單位前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第四章 工程建設領域特別規定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沒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依法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周期,并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約定人工費用。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將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備查。
第二十五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分包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該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
開設、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妥善保存備查。
第二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優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設服務流程,做好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日常管理工作;發現資金未按約定撥付等情況的,及時通知施工總承包單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并納入欠薪預警系統。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請注銷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賬戶內余額歸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有。
第二十八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具備條件的行業應當通過相應的管理服務信息平臺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管理。未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表,分包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應當建立用工管理臺賬,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后至少3年。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并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加強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督。
因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建設單位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建設單位應當以項目為單位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協調機制和工資拖欠預防機制,督促施工總承包單位加強勞動用工管理,妥善處理與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矛盾糾紛。發生農民工集體討薪事件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總承包單位及時處理,并向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第三十條 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
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
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第三十一條 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
分包單位應當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與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并交施工總承包單位。
施工總承包單位根據分包單位編制的工資支付表,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并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
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用人單位或者其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變相扣押。
第三十二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專項用于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
工資保證金實行差異化存儲辦法,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單位實行減免措施,對發生工資拖欠的單位適當提高存儲比例。工資保證金可以用金融機構保函替代。
工資保證金的存儲比例、存儲形式、減免措施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不得因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
第三十四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項:
(一)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及所在項目部、分包單位、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勞資專管員等基本信息;
(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申請渠道、法律援助申請渠道、公共法律服務熱線等信息。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因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產生爭議的,建設單位不得因爭議不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施工總承包單位也不得因爭議不按照規定代發工資。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或者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
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施工單位的名義對外承攬建設工程,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單位清償。
第三十七條 工程建設項目違反國土空間規劃、工程建設等法律法規,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清償。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實現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司法行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的工程項目審批、資金落實、施工許可、勞動用工、工資支付等信息及時共享。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水電燃氣供應、物業管理、信貸、稅收等反映企業生產經營相關指標的變化情況,及時監控和預警工資支付隱患并做好防范工作,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稅務等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工資支付以及工程建設項目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工資保證金存儲、維權信息公示等情況的監督檢查,預防和減少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發生。
第四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時,需要依法查詢相關單位金融賬戶和相關當事人擁有房產、車輛等情況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有關金融機構和登記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時,發生用人單位拒不配合調查、清償責任主體及相關當事人無法聯系等情形的,可以請求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協助處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審查并作出決定。
第四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責令支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的決定,相關單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 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規范本領域建設市場秩序,對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行為進行查處,并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及時予以制止、糾正。
第四十四條 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資金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五條 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將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并依法為請求支付工資的農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
公共法律服務相關機構應當積極參與相關訴訟、咨詢、調解等活動,幫助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第四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的要求,通過以案釋法等多種形式,加大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法律法規的普及宣傳。
第四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對用人單位開展守法誠信等級評價。
用人單位有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必要時可以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向媒體公開曝光。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有關部門應當將該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拖欠農民工工資需要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具體情形,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十九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蛘哒顿Y項目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限制其新建項目,并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國家信用信息系統進行公示。
第五十條 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就拖欠工資存在爭議,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勞動合同、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臺賬和清單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擔不利后果。
第五十一條 工會依法維護農民工工資權益,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請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二條 單位或者個人編造虛假事實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討要農民工工資,或者以拖欠農民工工資為名討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貨幣支付農民工工資;
(二)未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
(三)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分包單位未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編制工資支付表并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
(三)分包單位未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其勞動用工進行監督管理;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實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二)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
(三)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
第五十八條 不依法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詢相關單位金融賬戶的,由金融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投資資金不到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限期足額撥付所拖欠的資金;逾期不撥付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約談直接責任部門和相關監管部門負責人,必要時進行通報,約談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情節嚴重的,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六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未經批準立項建設、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擅自增加投資概算、未及時撥付工程款等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除依法承擔責任外,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約談建設單位負責人,并作為其業績考核、薪酬分配、評優評先、職務晉升等的重要依據。
第六十一條 對于建設資金不到位、違法違規開工建設的社會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對建設單位進行處罰;對建設單位負責人依法依規給予處分。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關機關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等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一時難以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或者拖欠農民工工資逃匿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動用應急周轉金,先行墊付用人單位拖欠的農民工部分工資或者基本生活費。對已經墊付的應急周轉金,應當依法向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進行追償。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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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湖南省住建領域根治欠薪工作舉報、咨詢電話
三、湖南省相關政策文件
湖南省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加強建筑工人管理和服務,維護建筑工人和施工企業合法權益,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培育專業型、技能型建筑產業工人隊伍,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建筑法、勞動合同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建市〔2019〕18號)、《湖南省政府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18〕21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16〕66號)等文件,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建筑工人實名制是指對施工企業所招用建筑工人的從業、培訓、技能、權益保障、誠信、求職等以真實身份信息認證方式進行綜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范圍內依法應取得施工許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施工企業包括總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偝邪髽I是指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以及依法與建設單位直接簽訂合同的專業承包企業。分包企業是指依法進行分包的專業承包施工企業、施工勞務企業。
本細則所稱建筑工人包括特種作業人員、技術工人和普通工人。本細則將施工現場的項目管理人員納入實名制管理范疇。項目管理人員是指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以及施工企業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施工員、安全員、質量員。
第五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根據各自職責共同負責制定全省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對各地實施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部門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業在施工現場全面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項要求。
第六條 建設單位對項目的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負監督責任。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建立本企業實名制管理制度,并對所承包項目的實名制管理負總責,分包企業對本企業施工范圍內的實名制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七條 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可用于以下事項:
(一)比對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監理單位的項目管理人員到崗履職情況;
(二)比對建筑工人勞動用工情況;
(三)可作為處理建筑工人勞動糾紛的參考;
(四)可作為施工企業差異化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參考;
(五)可作為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工資發放監管的參考;
(六)可作為參加工傷保險、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的參考;
(七)可作為建筑企業信用監管的參考。
第二章 平臺建設與信息管理
第八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建立完善“省實名制平臺”。各地通過“省實名制平臺”實施實名制管理,各市州可建立本地區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信息系統,并實現與“省實名制平臺”的信息聯通、共享。
第九條 “省實名制平臺”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相關技術標準進行建設,由建筑工人實名制數據庫、部門管理端、企業用戶端、項目用戶端和個人用戶端組成。
第十條 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從業信息、勞動權益保障信息、誠信信息等組成。
基本信息應包括身份證信息、文化程度、工種(專業)、技能(職稱或崗位證書)等級和基本安全培訓等信息。
從業信息應包括工作單位、從業項目及崗位、進出場及考勤、求職等信息。
勞動權益保障信息包括勞動合同簽訂、工資支付、舉報投訴等信息。
誠信信息應包括誠信評價、良好及不良行為記錄等信息。
第十一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向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配平臺賬號。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通過平臺賬號登陸部門管理端,開展本地區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有關工作。
第十二條 施工企業通過企業用戶端對本企業建筑工人進行實名制信息認證,報送本企業建筑工人的實名制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施工企業對建筑工人進行實名制信息認證時,應在“省實名制平臺”上傳建筑工人身份證正、反面圖片及建筑工人本人手持身份證照片。施工企業可通過企業用戶端對建筑工人進行評價。
總承包企業通過企業用戶端向本企業施工項目部、分包企業分配平臺賬號。
第十三條 建筑工程施工項目部通過項目用戶端采集、管理、報送施工現場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
第十四條 建筑工人可通過個人用戶端進行實名制基本信息錄入,發布求職信息,對用工企業進行評價,可就勞動者權益保護等進行投訴。
第十五條 建筑工人實名制數據庫依托“湖南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的項目、企業、人員、誠信數據庫進行建設。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督促工資支付專用賬戶開戶銀行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兩網化聯動管理平臺欠薪預警系統”實時傳送工資發放信息。
“省實名制平臺”和“勞動保障監察兩網化聯動管理平臺欠薪預警系統”實現信息互聯共享,相關數據標準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共同制定。
第十六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建筑業企業應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確保實名制信息安全。
第三章 施工現場管理
第十七條 建筑工人進場作業前須依法簽訂勞動合同、進行實名制認證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訓。
已在“省實名制平臺”進行實名制認證,但1年以上(含1年)未更新數據的建筑工人,再次從事建筑作業時,施工企業應對其重新進行基本安全培訓。并在“省實名制平臺”中記錄相關培訓信息后,方可允許其進入施工現場上崗作業。
第十八條 總承包企業應配備實現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所必須的硬件設施設備,施工現場原則上實施封閉式管理,設立進出場門禁系統,采用人臉、指紋、虹膜等生物識別技術進行電子打卡;不具備封閉式管理條件的工程項目,應采用移動定位、電子圍欄等技術實施考勤管理。
建筑工人及項目管理人員出入施工區域必須以電子打卡方式記錄考勤信息。
第十九條 總承包企業應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制度,實行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應匯總工程項目全部建筑工人工資表,通過建筑工人工資專用賬戶按時足額將工資直接發放給施工現場的全部建筑工人。
總承包企業應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設置“建筑工人維權告示牌”,應將每月經施工現場人員確認的考勤與工資支付信息在公示牌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第二十條 總承包企業應在施工現場配備專(兼)職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人員。
總承包企業應將所承包項目全部建筑工人及項目管理人員的實名制信息報送至“省實名制平臺”,并對信息的及時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應在工程項目開工后15個工作日內向“省實名制平臺”報送信息,并實時更新。
總承包企業應督促分包企業報送所招用建筑工人及本企業項目管理人員的實名制管理信息,并進行核對。
總承包企業應做好所承建項目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有關紙質檔案(建筑工人花名冊、工資發放表)、電子考勤信息、圖像信息等的管理、保存工作,保存期限不少于工程竣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后2年。
第二十一條 分包企業應在施工現場配備專(兼)職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人員。
分包企業應與所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其中一份報施工總承包企業備案。
分包企業項目部應編制所招用建筑工人工資支付表,并按總承包企業的要求報送本企業所承包工程有關的實名制信息。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與施工企業、監理單位以合同方式約定實施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內容,將實名制管理所需費用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費,督促施工企業、監理單位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各項措施。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工程進度按時足額將工程款中的工資款項撥入施工總承包企業設立的工資支付專用賬戶。
第二十三條 監理企業應對施工現場實名制管理進行定期檢查。發現施工企業未落實實名制管理要求的,應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應報送項目所在地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對下級部門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于發現的問題要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約談相關責任人;約談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點監管范圍并提請有關部門進行問責。
第二十五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施工現場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的日常檢查,對涉及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相關投訴舉報事項進行調查處理。對涉及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勞動保障權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對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違法問題或案件線索,應按職責分工及時移送處理。
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企業及個人弄虛作假、漏報瞞報等行為,應予以糾正、限期整改,錄入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并及時上傳相關部門。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過曝光、列入重點監管范圍等方式進行處理,可進行企業資質動態核查,企業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標準的,依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相關要求查處。存在工資拖欠的,可提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比例,將相關不良行為記入企業或個人信用檔案,并通過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落實情況列入標準化工地考核內容。
第二十七條 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制定具體的激勵辦法,對實名制管理工作落實到位的企業及相關負責人給予誠信加分。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制定具體的激勵辦法,對切實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施工企業,減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第二十八條 嚴禁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借推行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名義,指定建筑業企業采購相關產品;不得巧立名目亂收費,增加企業額外負擔。對違規要求建筑業企業強制使用某款產品或亂收費用的,要立即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依法提請有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鼓勵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項目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監理單位進行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有關的培訓。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市州、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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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動態
寧艷芳帶隊赴邵陽、婁底督導核查根治欠薪、農村危房改造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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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至16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寧艷芳帶隊赴邵陽市、婁底市及部分縣區督導核查根治欠薪、農村危房改造、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及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等工作。廳建管處、計財處、質安總站相關負責人參加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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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期間,寧艷芳帶領省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第三核查組,采取“四不兩直”的方式,先后在新邵、武岡、隆回、邵陽(市本級)、雙峰、婁底(市本級)等地檢查10個在建工程項目,通過隨機抽查、核驗資料、走訪農民工等方式,重點對項目建設許可、資金撥付、勞務實名制管理、工資專用賬戶管理、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維權公示等多個方面的情況進行核查。 寧艷芳強調,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關乎政治紀律、關乎工作責任、關乎民生底線。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實增強做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要狠抓工作落實,認真對照國家和省考核細則要求,舉一反三,全面整改,確保把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各項工作抓深抓細抓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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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期間,督導組一行前往隆回縣、邵陽縣等地查閱當地農村危房改造工作資料,隨機抽取部分“4類重點對象”入戶查看,重點了解住房安全性鑒定、危房改造進展情況,詳細詢問貧困農戶經濟狀況、施工過程、資金籌措、補助標準等情況,并就督戰過程中發現的建新不拆舊、農戶對鑒定結果不知情等問題,提出了具體指導意見。 寧艷芳強調,一是要全覆蓋開展住房安全性鑒定,規范住房安全性鑒定程序,履行鑒定結果告知義務,通過粘貼住房安全等級明白卡、當面或電話告知、村務公開欄公示等途徑確保農戶對鑒定結果100%知曉;二是要倒排工期,推動各項工作進度往前趕,確保6月底前全面完成農村危房改造任務;三是要結合《湖南省農房建設管理辦法》的貫徹落實和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等工作,加大農村危房改造建新拆舊力度,杜絕危房改造戶住危房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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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后,督查組深入部分在建建筑工地,實地查看項目疫情防護、安全生產管理、揚塵治理等情況,并對一季度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進行了現場復核。寧艷芳強調,有關單位及項目責任主體要牢固樹立“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安全生產”的意識,不麻痹大意,堅持“底線思維”,爭取疫情防控和安全復工生產的“雙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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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督導期間,寧艷芳還帶隊實地考察調研了邵陽市北塔區新渡環保墻材廠、邵東市萬用再生資源利用有限公司、婁底市宏興環保建材有限公司等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對企業的處置規模、處置技術、原材料供應、產品方向、產品銷售、政策扶持及當前困難等情況進行了深入的調研。 在座談會上,寧艷芳強調,一是要充分發揮聯席會議機制作用,明確各單位責任,加強分工合作;二是要抓緊出臺完善配套政策制度,加快制定發布建筑垃圾實施方案,推動建筑垃圾源頭減量、核準、多部門聯動監管、收費、特許經營、再生產品推廣等核心制度建立健全;三是要加快推動專項規劃編制落地,要結合省住建廳發布的《湖南省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發展規劃(2020-2030)》,編制地方建筑垃圾專項規劃,合理規劃基地布局;四是要切實加強建筑垃圾全過程監管,做好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化、清運過程規范化、終端場所綠色化,資源化利用基地要控制粉塵、噪音,避免出現二次污染。 督導期間,督導組還查看了當地黑臭水體整治以及部分易地扶貧搬遷集中安置項目質量安全和竣工驗收備案等情況,并對存在的問題進行了交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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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社廳解讀《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湖南日報·華聲在線記者 劉銀艷 通訊員 謝甜甜 曾鶴群
工資報酬權益是勞動者的核心權益。2019年12月30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724號國務院令,公布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自此,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有了法律武器,開啟了依法治理欠薪的新階段?!稐l例》的出臺基于什么背景,有什么重要的意義?給農民工的權益保障帶來了什么?4月26日,省人社廳有關處室負責人對《條例》進行了解讀。
是治理欠薪成功經驗的制度化提升
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事關廣大農民工切身利益。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作出了一系列決策部署,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拖欠農民工工資高發多發的態勢得到了有效遏制。
省人社廳有關處室負責人介紹,近年來,我省扎實推進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打出了一套“組合拳”:成立省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副省長任組長,22個省直部門作為小組成員單位,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全面推動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實名制管理、總包委托銀行代發等長效機制落實;加大對工程建設領域市場秩序的治理力度,同時,建立健全工資支付失信懲戒體系,運用重大欠薪案件社會發布、“黑名單”管理等懲戒手段,加大聯合懲戒力度,全省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得到有效遏制。
由于欠薪問題成因復雜,且由來已久,已成為頑疾, 解決起來難度很大。
據介紹,以往涉及保障工資報酬權益的有關執法依據散見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中。但在執法實踐中,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得比較原則,操作起來不好把握;對欠薪問題多發高發的工程建設領域,由于其中往往涉及工程款糾紛,按照現行法律法規,難以對清償主體作出有效的認定,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欠薪問題的及時有效解決。
“《條例》的制定,是近年來治理欠薪工作成功經驗的制度化提升,是依法治欠的重要體現和制度保證?!笔∪松鐝d有關處室負責人說。
《條例》立足于以往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又不拘泥于以往的條文成規,系統總結了多年來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經驗做法,抓住根治欠薪這個根本的立法目的,深入分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主要領域、主要方面、主要環節,分析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主要原因,治理欠薪的重點和難點問題。在此基礎上,有針對性地研究制定法律的條文。
該負責人表示,《條例》堅持問題導向,明確農民工工資支付各環節責任,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監管,開啟了我國依法治理欠薪的新階段。
壓緊壓實責任,加大治欠力度
《條例》橫向縱向壓實責任,明確了地方政府屬地責任、部門監管責任、用人單位主體責任?!稐l例》還對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法律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
對于工資支付的主體責任,《條例》明確,每個使用農民工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發放農民工工資;對于屬地責任,《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對于部門的監管責任,《條例》明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發改、財政、公安等部門依職責承擔相應的監管職責。
省人社廳有關處室負責人表示,《條例》堅持“刀刃向內”,明確了政府部門監管不到位的責任,促使政府投資行為更加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違規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除依法承擔責任外,還要約談建設單位負責人,并作為其業績考核、薪酬分配、評優評先、職務晉升等方面的重要依據。
《條例》的實施將加大依法“治欠”的力度?!稐l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實行農民工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與招用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通過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工資支付標準、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內容,這些規定有助于解決發生拖欠工資之后證據不足的問題。
失信懲戒也是根治欠薪的有力“抓手”。該負責人說,因為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被列入“黑名單”后,將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這些違法單位和個人,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等諸多方面實施聯合懲戒。
(文字來源:網絡新聞)